第三十六类主要包括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本类尤其包括: ——与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即: ⑴银行及其有关的机构的服务,如外汇经纪人或清算机构;⑵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如信贷合作社团、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务;⑶控股公司的“投资信托”服务;⑷股票及财产经纪人的服务;⑸与承受信用代理人担保的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⑹与发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证有关的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服务,如租赁、估价或筹措资金的服务;——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