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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智能工具创作,人还是作者吗?丨法眼

时间:2026-04-29 17:46:15 来源:飞公凯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阅读:959次

城市AI全景图片数字科技城。利用(视觉中国|供图)

城市AI全景图片数字科技城。智能作(视觉中国|供图)

黑格尔曾言,工具丨法“如果谈到本领,创作最杰出的人还艺术本领就是想象”,“想象是利用创造性的”。

在人类发展史上,智能作人们不断在艺术创造活动中展现出自身非凡的工具丨法想象力和创造力,很多作品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创作推进至智能化时代,人还人们即便不会绘画,利用仍然可以通过运用智能工具,智能作实现用“文字生成图片或视频”的工具丨法多种效果,极大丰富了人们的创作艺术生活和趣味活动。或许这样的人还活动只源于一时的好奇或兴趣,然而,一个严肃的问题——这样的创作活动是作品意义上的创作吗?人们利用智能工具创作时,还是作者吗?所谓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吗?

近年来,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论颇多,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赋予是否仍应秉持“人类作者中心主义”,以及智能工具究竟在人类社会中居于何种地位和作用,都成为关注焦点。这不仅对法律应如何应对技术发展提出挑战,同时也对人与智能工具、智能体之间究竟应如何协调自处,提出不少挑战。

几则案例的启示与疑问

世界范围内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产生不少争论。

颇受瞩目的是,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该案中,李先生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经过精心设计,生成了古风女子图“春风送来了温柔”,并分享至社交平台。刘女士未经许可,将该图用作自己文章的配图,同时还删除了署名水印。李先生认为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刘女士则称自己发布原创诗文且无商业用途,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虽由 AI 软件生成,但李先生在选定模型、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及多次修改完善过程中,投入诸多智力劳动,最终生成具有独特审美意义的图片。该图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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