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越南找老婆有介绍所吗_越南“买老婆”,违法且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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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男子王某之子经中介曾某介绍与越南女子同居,但女子随后失踪。王某起诉曾某要求返还20万元介绍费。曾某辩称15万元是代收彩礼转交女方表哥。法院认为买卖婚姻合同无效,支持王某返还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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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不都是美好的、让人向往的。在福建部分地区常见到这种情形到越南老婆有介绍所吗,大龄未婚男青年,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前往越南,找寻越南女子结婚。而越南女子往往因为家庭条件较差到越南找老婆有介绍所吗,男方的彩礼钱能较好的改善家里生活,愿意嫁往中国。中间人在这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媒人费”。但这过程往往蕴含着很大的风险。

近日福建中介曾某被王某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婚姻介绍费20万元。因为王某之子经曾某介绍,与一越南女子结婚,虽未登记结婚和办婚礼,两人已同居。但在同居几日后,越南女子在一天上街购物时,一去不复返,失去联系,再也找寻不到。

王某才发觉可能遇到了骗局,遂要求曾某返还介绍费20万元。

而曾某表示,这20万元并不都是介绍费,其中只有5万是介绍费,另外的15万是给女方的彩礼钱,自己与女方也不是一伙的。自己可以把5万的介绍费还给王某,但剩余15万并不是她拿的,她只是代收。收到之后就转给女方的表哥李某。

因此王某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15万元。#越南老婆#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禁止买卖婚姻,该案中的婚姻介绍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王某要求曾某返还有据。其次,王某之子与越女并未登记与办理婚礼,且曾某主张15万在代收之后转给李某,但银行流水显示曾某给李某的部分汇款早于介绍日,并无证据证实15万是彩礼,因此认定20万元均为介绍费,曾某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判决后,曾某提起上诉到越南找老婆有介绍所吗,认为事实认定有错,后二审法院基于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认定的20万介绍费确实可能不属实,基于常理20万介绍费确实过高,但是曾某主张彩礼缺乏证据,且其给李某的转账早于收介绍费之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举证困难。

曾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她可以在判决之后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曾某的损失。而本案中的李某和越女可能还涉及诈骗罪,但因收钱的均是曾某,因此也较难认定。

最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涉外婚姻中介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若中间人与女方串通勾结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在福建有不少婚后女方逃跑,导致“人财两空”的案例,而女方又来自境外,难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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