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款项往来时应注意的点文章源自恋爱吧 - 做个牛仔一样的男人!| 追女生技巧_和女生聊天话题_约会送礼全攻略-https://www.lee8.com/877.html
01
他找我借钱,分手后不仅不还钱,还反咬一口
第一个案例
A女与B男原系男女朋友,分手后A女起诉B男要求归还之前所借款项共计56万元,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其中6万元借贷事实清楚,A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50万元因A女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款项往来的性质谈恋爱给对方转的钱可以要回来吗,不予支持其请求。
A女起诉要求归还56万借款,并提供了56万元的打款记录,为何法院仅支持了6万元?
深入研究,会发现细节是魔鬼
其一,男女朋友之间如果有比较多的款项往来,针对某一笔或几笔特定款项,可能会因为没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导致款项无法被认定为借款。
上面那个案例中,原被告因为有共同投资,双方间有非常多的款项往来,今天我转给你5000,明天你转给我6000,A女在起诉时,提供了一笔50万元的转账记录,明确指出该笔款项是B男向其借款,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庭审中,B男当场否认了A女借钱的说法,并提出B男打给A女的钱还要多,所以A女反过来还欠B男钱。A女则主张B男转给她的钱她都根据B男的指示转到B男指定的账户里了谈恋爱给对方转的钱可以要回来吗,她从来没有向B男借过钱。
最终,法院对该笔50万元的认定是:
法院认定
原被告之前关系特殊,款项往来频繁且很随意,双方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余款项的性质,本院对原被告的其他诉请和辩解均不予支持。
其二,反观另一笔6万元为何得到支持,就是因为双方明确了这笔钱是借款。
法院认定
被告对原告称“明天早上给我转下6万,过两天收钱给你哈”。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6万元。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该6万元系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
律师大白话:如果钱是借给对方的,就请对方明确表示,能借给我XXX元钱吗,等我有钱了还你。
反过来,如果借了之后要还的时候也请明确,今天给你转了XXX元,是还X年X月X日借的那笔钱的。
这么做,不难吧?
02
平时老找我借钱谈恋爱给对方转的钱可以要回来吗,分手后结算,借条有没有用?
第二个案例
C女和D男原是男女朋友,2015年12月28日,两人争吵并报警。经派出所协调,双方结算,D男共欠C女借款本金25万元。
此后,两人分手。分手后C女拿着一张D男签字的借条去法院起诉,要求D男根据借条上所写的金额归还借款25万元。
D男在庭审中表示,根本没欠C女这么多钱,借条是在两人闹分手时被迫写下的。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判D男应该归还25万;二审改判不需归还;再审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说理部分也是挺精彩:
一审认为
D男向C女借款事实清楚,有D男出具的借条为凭,且D男虽然认为没欠这么多钱,却未提交反驳证据,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认定
借条系在双方发生分手纠纷情况下形成,而D男又否认经结算形成借款,C女未能提供转款证明、现金往来凭证或双方结算材料加以证实,故C女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再审认定
借条是反映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一般不能轻易否认。且D男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提出系受胁迫出具,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C女存在威胁的事实,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D男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
不需要律师再大白话说什么了吧?
还有不清楚的,直接拿着借条找个律师去问。
03
教科书般的示范
第三个案例
E女和F男原是男女朋友,F男用E女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刷信用卡、网贷,所以从表面上很难看出E女到底借给F男多少钱。
但是有一点,每次E女给F男转账或者还了信用卡/贷款之后,都会习惯性地和他说一声,上次你借了我X万,加上这次的Y万,你一共欠了我X+Y万哦,并把相应的转账记录截图发给F男。
其实就借款事实来说,这个案例比第一个和第二个复杂多了,当时光是理银行和支付宝、微信、网贷APP的转账记录,本律就整理了好几天。
好在因为有每次结算的金额在,每笔款项加起来的总额到最后都是清清爽爽的。
律师大白话:刚看到E女和F男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时候,本律简直要拍案叫好,直问E女怎么会有这么好的证据意识。E女害羞地表示自己根本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只是习惯性地跟F男说一声,让他知道钱已经转了或者信用卡已经还了,好让他安心。
本律当场夸她,如果做整理工作,一定特别井井有条。
04
小小结语
有转账记录无借条的情况下,要明确借款的意思表示和借款的金额
无转账记录只有借条的情况下,则要明确款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如果能做到这几点,分手后能要回来借款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最后,
都说谈钱伤感情,
所以本律提示,
就让钱归钱,感情归感情;
如果乐意,不要说送520元,520万我都没意见。
不然,借的每一分每一厘,都好好算清楚吧。
别让算不清的账伤了你们的感情。
字数 | 1964
建议阅读时间 | 10分钟
文字及排版 | 陈夏夏
审阅及校对 | 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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